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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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保险法》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 

【发布单位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

【发布文号】保监复[1999]154

【发布日期】1999-08-18

【生效日期】1999-08-18

【失效日期】-----------

【所属类别】国家法律法规

【文件来源】-----------

 

关于对《保险法》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

(保监复〔1999154  1999818日)

 

中国人寿保险公司:

你公司《关于对〈保险法〉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》(国寿发〔1999159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《保险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,合同无效。”我们认为,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,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,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,该合同无效;含有死亡、疾病、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,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,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。

此复